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9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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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全省各级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国和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发挥科技在粮食流通监管中的支撑作用,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
  一、着力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一)健全管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3〕5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稳定和加强监督检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执法工具,保障工作经费。要按照省粮食局制定下发的《湖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专兼结合的要求,力争在成立粮食执法队方面有较大突破。
  (二)提升监管手段。大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地要结合办公自动化建设的实际,加快推进粮食库存检查、检查工作日志、监管对象档案信息管理、诚信评价、案件查处等工作的电子化,为下一步推进动态信息系统建设打好基础。
  (三)强化监管队伍。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人员培训,大力开展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要建立“案件核查人才库”,从粮油库存检查人才库中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承担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提高监管质量。进一步突出监督检查工作的问题导向,对库存检查、专项检查、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确保整改到位。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层级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由本级负责,案件查办以上级为主,加强监管效能的对上调度,确保监管信息上下畅通。各地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要及时、准确,突出本地特点,为更好地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二、认真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一)强化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开展粮油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采取全面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二)强化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检查,守住“吃粮买得到”的底线,保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大“出库难”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与粮食批发市场、中储粮分支机构的沟通,及时掌握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动态,督促承储企业自觉履行出库义务,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粮油库存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扎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等4部委《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有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粮食,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到位,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开展油脂库存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开展政策性植物油库存专项检查。
  (三)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省粮食局、审计厅、财政厅、农发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联合监管的意见要求,重点强化地方储备粮油的联合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储备粮油、大中城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检查,进一步规范库存管理。适时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全面审计,发现严重问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
  四、全面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粮食收购、加工、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实现监管档案全覆盖。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强化层级监督。
  (三)组织开展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评价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建立粮食经营诚信体系,探索黑名单制度,逐步实现对粮食经营者分类监管。
  五、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一)加强对媒体舆情的搜集、研判,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案件的查处力度。突出治理政策性粮食收储中的打“白条”、“出库难”、“转圈粮”和“顶包油”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查办、结案等工作程序。及时受理涉粮举报投诉。建立案件受理查办信息上报和案件通报制度。重点案件由上级部门直接组织查办,查办结果及时上报备案。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形成威慑和警示。
  (三)加强案件卷宗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案件评审工作。剖析典型案例、探索发案规律、总结办案经验,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六、继续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升整体监管水平
  各地要依据标准严格审核,做好第二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和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组织好示范单位工作经验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对省级、国家级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退出示范单位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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